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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民間借貸式詐騙的幾點法律思考

2019-3-21 17:29| 發(fā)布者: 解剛| 查看: 9559| 評論: 0|原作者: 馬興元 李蒲梅|來自: 臨汾金融網

  民間借貸,泛指在國家依法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等經濟主體之間的資金借貸活動。民間借貸作為一種常見的經濟現象,在我國有很深的社會基礎,一方面它拓寬了中小企業(yè)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能力,另一方面民間借貸在實踐中存在很大交易風險,例如某些犯罪分子通過民間借貸方式進行詐騙活動,對金融秩序乃至社會穩(wěn)定造成不利影響。

  現有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對于民間借貸式詐騙沒有明確規(guī)定,司法實踐中,各地司法機關對此的做法也差別較大,往往會出現已構成詐騙犯罪的沒有立案處理,未構成的卻又通過刑事手段進行了打擊。刑法泰斗高銘暄說過,在經濟領域,刑法是最后的保障法,凡是能用民事手段、商事手段、行政手段解決的矛盾糾紛和一般違法問題,就絕不能動用刑法手段。所以對這種民、刑界限模糊的行為更應進行準確適當的刑法評價,一方面不能任由詐騙行為的蔓延,導致受害人財產受損,而司法救濟力度又過小;另一方面也不能輕易的將刑事訴訟調整范圍擴大化。所以這個課題值得我們法律人士的探討和研究,筆者試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如何正確理解民間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式詐騙的概念

  民間借貸糾紛是指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書面或口的借貸協(xié)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而產生的民事糾紛,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系,如債務人到期無法償還,屬于民事糾紛,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錯誤認識并”自愿“處分財產,從而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民間借貸式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通過民間借貸的形式,使受害人將錢借給了行為人,從而行為人獲取了財物,被害人遭受了損失。此行為中,民間借貸只是行為人為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所使用的一種手段,其本質仍然是詐騙罪。普通民間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式的詐騙犯罪在表現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例如都是以借貸關系為名獲取財產,到期無法償還債務、為了順利借到錢款,借貸過程中行為人可能說了假話,例如對于借款的用途,以及抵押物的實際價值進行了夸大等等。所以在民間借貸案件引發(fā)的詐騙案件中,筆者認為罪與非罪應當嚴格按照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加以判斷,如果行為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客觀上不足以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交付錢財,主觀上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該行為就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應當以普通民事糾紛進行處理。

  二、民間借貸糾紛與民間借貸式的詐騙,罪與非罪的區(qū)分關鍵在于欺詐行為和非法占有主觀惡意的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guī)定了七種可以推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包括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它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筆者結合近幾年辦理的類似案件,總結出在判斷欺詐行為和主觀惡意方面存在以下重點、難點:

  (一)出借人是否因為借款人的欺詐行為陷入了錯誤認識,進行了財產處分。例如借款人李某向王某借款,李某虛構事實,向王某表示借款是為了投資工程,產生回報一定馬上還錢。而事實上王某知道李某根本不是為了做工程,李某有賭博的惡習,李某從他人處多次借錢都用于賭博了,此次借錢也肯定是無法償還。但是王某最終還是給李某借了錢,王某的考慮是今后李某不要再糾纏他借錢。所以雖然李某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但是王某并沒有陷入錯誤認識,也不能認定李某構成詐騙罪,應當屬于普通的民事經濟糾紛。

  (二)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存在所謂的“職業(yè)借貸人”出借錢款,其表現形式與內在本質與一般的民間借貸有所不同。這類借款一般簽訂格式合同,合同內容表面看與一般合同無異,但實際上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高息貸款的非法行為”,且職業(yè)借貸人組織化程度強,經常出現暴力催討的情況,容易引發(fā)社會風險。職業(yè)貸款人經常制造惡意訴訟,用司法強制性的特點來實現其非法目的。在此類情形引發(fā)的詐騙案件中,必須綜合全案證據,結合民間借貸案件中的慣例及社會常理,慎重考察作為一個高利貸行業(yè)的工作人員,一方的欺詐行為是否真正使另一方產生了錯誤認識從而交付錢款。

  (三)借款人在借款時提供虛假財產資料的欺詐行為,并不必然認定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對待。一種情況是:某些借款人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往往會編造自己有一套不動產的虛假情況,提供假的房產證,獲取被害人的信任,之后再在借條中寫明以某處的房產作為抵押,錢款到賬后揮霍一空。法庭上會辯稱雙方寫了借條,屬于民事經濟糾紛,不構成詐騙。針對此類情況我們一般認為,欺詐行為在先,獲取錢財之后所寫的借條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借條中寫明的“以房產證為抵押”也成為一項無法履行的義務。據此可以判斷出其主觀上的非法占有故意非常明顯。司法實踐中還存在另一種情況:例如我院曾辦理的一起詐騙案件,嫌疑人趙某為順利取得借款,抵押給李某的房產證系偽造的,趙某供述使用假證是因為真實的房產證已經抵押給銀行貸款20萬元,但是該處房產是其本人的真實財產(經評估價值50萬元)。后趙某生意失敗,去北京打工,李某因聯系不到趙某,以趙某用假的房產證騙取其20萬元,要求以詐騙罪立案追究其責任。我院對該案是否構成詐騙產生分歧,筆者認為該案的關鍵是雖然李某拿到的房產證系假證,但該處抵押房產系權利人所有,價值50萬元,即使已經被抵押給銀行,但是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同一個財產是可以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只不過清償順序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本案中即使趙某客觀上有提供假房產證騙取被害人的欺詐行為,李某完全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嫌疑人主張權利,不會遭受財產損失,據此現有證據無法認定趙某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宜以詐騙罪處理。

  (四)行為人對借款的實際用途與借款時約定用途不一致,也不必然認定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借款人對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是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tài)的重要依據。一種情況是借款人借款時說的是為了擴大經營,實際上獲得借款后將錢用于一些高;蛘邿o法收回資金的活動,如用于賭博、吸毒、打黑彩、供自己揮霍等,此種情形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無異議。還有一種情況是借款時約定的是用于投資項目,實際上是借后債還前債,有人認為在背負債務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借后債還前債,最終必然導致資金鏈斷裂,無力歸還借款,應認定為對后來借入的款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筆者認為該觀點較為片面,借后債還前債,應區(qū)分具體情況。如果是企業(yè)的生產經營中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者采用借后債還前債的方式維持生產經營,則說明經營者仍在為償還債務而努力,不能認定為其主觀上有非法占有故意;如果是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情況已嚴重惡化,經營難以維持,明顯無力清償債務,經營者采用虛構投資項目等欺騙手段大量借入資金,用于歸還以前所欠的債務,則屬于“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情形”,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五)借款人還過一小部分借款或者是借款人之前多次從出借人處借款,也正常償還,但最后借款數額較大了,沒有償還,并不必然認定為民間借貸糾紛。可以說這兩種情形借款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隱蔽性更高,一是還一小部分錢表示還過錢、在還錢,表面看有還款意圖,公安機關往往見到借款人還過錢的行為更不往詐騙犯罪考慮。二是多次借款還款,使出借人產生麻痹和信任,最后借的款項數額大,這種放長線釣大魚的形式。這兩種復雜的情況,更要參照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只要其符合采取欺詐手段、偽造財產情況、偽造身份情況,實際使用款項用于高;顒踊驌]霍,即便其后面還過小部分款項,但是更多款項不予償還,就不能以其還過部分為由輕易的定性為普通民間借貸糾紛。

  三、應多措并舉對民間借貸加大法律規(guī)范

  針對當前民間借貸案件數量保持高位運行、疑難復雜案件不斷增加的態(tài)勢,司法機關要及時創(chuàng)新金融司法理念,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既要保護正當的民間借貸,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為,維護社會正常經濟秩序,對民間借貸加大法律規(guī)范,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公安、司法機關應當準確適用刑法相關規(guī)定,嚴格審查民間借貸式詐騙案件,正確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公檢法通力配合,嚴厲打擊利用民間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的犯罪行為,做好追贓挽損工作,切實保障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職業(yè)借貸人”制造惡意訴訟,用司法強制性的特點實現其非法目的。對于不涉及犯罪僅為一般民事借貸經濟糾紛案件,也要有擔當意識,不能因為被害人胡攪蠻纏,要求立案就草率立案,濫用刑法手段,干預民事糾紛,對相關工作人員要嚴厲追責,真正做到防范惡意訴訟,護航區(qū)域經濟發(fā)展。

  (二)針對詐騙案的高發(fā)地區(qū)、領域,要認真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通過“送法進企業(yè)、送法進社區(qū)、法律大講堂”等多種形式,精選在當地有代表性的詐騙案例,加大以案釋法的法治宣傳力度,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懂法,加大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jiān)管力度,引導社會上的小額貸款公司依法合規(guī)經營。

  (三)法律總是相對落后于現實發(fā)展,最高檢、最高法應當及時的出臺相關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式詐騙的犯罪形式、管轄、立案等給與法律意見指導。注重對疑難、復雜、新型的貸款式詐騙案例進行研究、分析,通過指導性案例的方式下發(fā)給基層各院,作為辦案人員辦理同類案件的參考,不至于出現“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四)出借人要有自力保護的意識,鑒別意識,不能盲目的追求高利息。對于借款人出具的身份證,抵押的房產證明等相關信息要及時到房管局等相關部門核實真?zhèn)危瑢ι婕胺课莸盅旱慕栀J要及時進行不動產抵押登記,需要公證的情況下及時去公證部門進行公證,充分發(fā)揮公證機關在民間借貸中的作用。

  作者單位:曲沃縣人民檢察院 馬興元 李蒲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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